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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注销、暂停、拒绝的违规制裁控制程序

Time:2021-06-15665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对违反认证管理行为所采取的告诫、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制裁措施的处理过程和工作程序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违反认证管理行为的告诫、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认证管理控制活动。

3. 职责

3.1技术部:根据检查员实地检查与证后监督及不通知检查情况调查进行并决定;

3.2 认证管理部:受理相关申诉/投诉材料给予实施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认证的措施。

4. 工作程序

1.1    4.1 暂停认证

4.1.1暂停认证的条件。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GHCC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同时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的“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布。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持有人被禁止使用认证标识、证书或其他任何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同时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的“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布。

4.1.1.1 未按规定使用或误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

4.1.1.2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认证要求,且经GHCC评估在28日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和/或纠正预防措施的;

4.1.1.3 未按要求通报的;

4.1.1.4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1.1.5 GAP认证可以采取部分暂停,也可采取完全暂停,但有机产品认证采取暂停则全部暂停。

4.1.1.5.1 部分暂停。仅仅是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实施暂停,被暂停产品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4.1.1.5.2 完全暂停。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当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拒绝不通知检查时,第一次不接受公司将对其进行书面告诫,如果连续两次不接受不通知检查,公司将对其证书采取完全暂停的制裁。

4.1.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4.1.2.1 技术部核实涉及违规的产品与范围,并在10日内做出暂停认证并中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议,同时并上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技术部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通知。

4.1.2.2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不得就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的声明,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并自接到暂停认证通知书之日起,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中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必要时,GHCC还将要求:

—已认证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潜在威胁的已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召回产品;

4.1.2.3暂停认证期间,原获证组织希望恢复认证证书的,应在28天内完成纠正或纠正措施,并向GHCC技术部递交书面整改和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

4.1.2.3.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公司将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4.1.2.3.2 GAP认证的暂停还应遵循CNCA-N-004201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7.1.37.2.6的规定。即

☆ 获证组织在公司的制裁过程中,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公司已确认获证组织关闭了相关不符合,或制裁期限已过。

☆ 获证组织可以自愿申请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暂停(处于公司制裁过程中的除外),此时认证证书被公司标识为“自我声明部分或全部暂停”。且申请暂停不能免除相关费用。

4.1.3 暂停的时间

4.1.3.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暂停时间为1~3个月。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再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经公司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1.3.2 GAP认证证书的暂停持续时间由公司决定,但最长时间为6个月。暂停期满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公司与获证组织之间的合同。

4.1.3.3 如果证书暂停是自行要求的,则由获证组织确定为达到符合所需的整改措施和时限,且须与公司达成一致,但必须在暂停解除之前关闭。

4.1.4技术委员会对被暂停组织递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确认是否由管理部委派检查员进行实地考查,增加的检查费用由被暂停组织据实支付。

4.1.5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满足认证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取消暂停认证,做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技术部向被暂停组织发出恢复认证的通知。经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委员会将做出撤销认证决议。

4.1.6 暂停信息的报告。

公司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4.2撤销认证

4.2.1撤销认证的条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GHCC7日内做出撤销认证证书,同时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的“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且禁止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2.1.1 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2.1.2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条件不再符合认证注册要求;

4.2.1.3 再认证/年度审核时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和/或在被GHCC暂停期间,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有效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

4.2.1.4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4.2.1.5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4.2.1.7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4.2.1.8 对于有机产品的获证组织,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4.2.1.8.1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4.2.1.8.2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2.1.8.3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2.1.8.4 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4.2.1.8.5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4.2.1.8.6 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4.2.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4.2.2.1 由技术委员会在7日内做出撤销认证的决议并上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技术部向被撤销组织发出书面通知,收回其所有相关认证合同、认证证书、标志准用证、销售证书、认证标志等;

4.2.2.2在GHCC获证组织的名录中删除该组织的信息;

4.2.2.3公司应当在10日内将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4.2.2.4被撤销组织接到撤销认证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中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已被撤销认证。必要时,GHCC还将要求:

——已认证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潜在威胁的已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召回产品。

4.2.2.5 撤销认证后再次申请认证的条件。

4.2.2.5.1若因违反认证规定而被撤销认证资格,不论其原来是在GHCC还是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的认证资格,GHCC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的时间自其被撤销认证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2.2.5.2 对于有机产品获证组织,若因以下原因而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不论其原来是在GHCC还是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的认证资格,自其被撤销认证之日起五年内GHCC不能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① 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②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③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④ 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3 拒绝认证

4.3.1拒绝认证的条件。申请认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GHCC将不予批准认证。

4.3.1.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4.3.1.2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3.1.3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3.1.4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4.3.1.5其它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且无法纠正的。

4.3.1.6对于有机产品认证,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GHCC也将不予批准认证:

4.3.1.6.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4.3.1.6.2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3.1.6.3 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4.3.1.6.4 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4.3.1.6.5 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4.3.1.6.6 经监测/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4.3.2 对被拒绝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则采取如下程序:

由技术委员会做出拒绝认证的决议,技术部向被拒绝认证的组织发出书面通知。

4.4 注销认证

4.4.1注销认证的条件。获证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4.4.1.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认证的,证书自动注销;

4.4.1.2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或停止其业务的;

4.4.1.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4.1.4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

4.4.2 注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4.4.2.1 对于主动提出注销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技术部根据注销申请在30日内做出注销决议,技术部向被注销组织发出书面通知,收回其所有认证的文件,并删除该组织在GHCC获证组织的名录中的信息;

4.4.2.2被注销组织接到注销认证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中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4.4.3获证组织主动提出不再保持认证资格。在GHCC做出决定之前的认证周期的任意时间内,获证组织可以申请注销。然而,申请者应支付申请注销前GHCC提供相关的服务费用。在这种情况下,GHCC不能签发关于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决定。

4.5 证书的恢复。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产生原因,证书的恢复应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4.5.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恢复。

4.5.1.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4.5.1.2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后,需在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经公司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5.2 GAP认证证书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的原因已经整改,由公司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4.6 告诫

4.6.1 GHCC检查出的所有不符合都可向GAP的农业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做出告诫的制裁,且允许再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予以暂停;

4.6.2 告诫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可由GHCC和获证组织协商决定,但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为止。

4.7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认证资格的公布

GHCC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关于恢复、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认证的认证决定。GHCC技术部应将与证书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有关的全部材料整理并归档,并将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获的信息在10日内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4.8申诉和争议

获证组织对GHCC暂停、撤销、拒绝和注销决定持有异议的可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控制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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