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21-06-15766
认证委托人和获证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
1.1 有选择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权利;
1.2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利;
1.3 有要求认证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利;
1.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5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利;
1.6 可以复印检查发现及与其生产有关的其他认证文件,除非这些文件是保密的。
2.义务
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GHCC的有关规定;
2.2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GHCC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2.3 为进行认证检查、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2.4 如拟将部分生产活动分包,应预先通知GHCC,在GHCC对分包方实施了检查或确认后,才能将生产活动分包,并且应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负全责;
2.5 产品获得认证时,应按GHCC的有关要求将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等)报GHCC;
2.6 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做出宣传,不得损害GHCC的声誉;
2.7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认证报告;
2.8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
2.9 及时向GHCC通报获证产品及其重大变更情况;
2.10 如需要时应提供投诉记录,重要投诉应报告GHCC;
2.11 按规定交纳认证的有关费用。
认证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
1.1 对获证组织,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保持认证检查。
1.2 对获证企业实施非例行检查(不通知检查)。
1.3 对于在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要求或未按协议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组织,公司有权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的注册资格。
2. 义务:
2.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认证服务,向申请认证组织提供与认证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2.2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向申请认证组织及时提交检查计划与检查报告,实施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2.4 保守申请人的秘密,除了申请人自己公开或者是公司与申请人商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在未获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人的信息,法律要求时除外。如果为了应对申投诉、法律需要公开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公司提前通知申请人。
2.5 经检查,申请认证组织的有机产品认证合格后,及时向其颁发认证证书,并应获证组织要求,在其认证范围内向其发放销售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下一篇: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控制程序登录
注册